缺席审判中境外被告人的送达方式

刑诉-150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特别程序 · 案例题 · 选考 · 23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涉嫌犯罪后潜逃至A国,长期未归案,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中需向甲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A国法律允许电子送达,法院遂以电子邮件送达。问:法院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2条,缺席审判中向境外被告人送达文书,可通过国际条约或外交途径的司法协助送达,也可采用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其要件为:
  1. 第一,被告人滞留境外且未到案;
  2. 第二,优先走条约约定或外交途径;
  3. 第三,或者采用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包括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 本案中,甲作案后逃至A国一直未归案,A国法律认可电子送达,法院故以电子邮件向其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该送达合法有效,程序并无不当。缺席审判程序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238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