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的复议前置

行政法-43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20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认为社保中心登记其社保信息有误,申请更正,社保中心以材料无法证实为由驳回。甲不服直接起诉,法院以属复议前置情形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的做法正确。驳回更正政府信息申请,实质是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属复议前置事项。《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把未履行法定职责之争议列为复议前置。要件有三:
  1. 第一,被诉行为须构成未履行法定职责;
  2. 第二,须落在复议前置范围内;
  3. 第三,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法院应裁定不予立案,见《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第1款。 本案甲申请更正被驳回,实为社保中心未履行更正职责;该争议属复议前置;甲却未申请复议径行起诉,故法院不予立案合法。复议前置与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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