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确权的复议前置

行政法-45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5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县政府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长期在涉案地块经营。其后县自然资源局将同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给同村乙,乙要求甲腾退设施,甲方知该发证行为。甲不服,应如何救济?
甲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只有复议决定仍不能接受时,才可诉至法院。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行政诉讼法》第44条。要件为:
  1. 第一,行政机关已作出权属处理决定;
  2. 第二,受损的是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属;
  3. 第三,法律就此类争议明定复议前置。 本案甲凭承包合同在乙获证前长期经营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取得在先;县自然资源局向乙颁发使用权证,是以登记方式否认甲既有权利,构成侵害已取得使用权,故属复议前置情形,须先复议、再起诉。复议前置口诀:动了自己已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属,先复议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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