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后的复议复核与申诉
题干
试述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各自的救济途径与时限。
不起诉决定并非终局,不同主体的救济轨道各异,主体不同则路径不同。
- 第一,公安机关不服,应先请同级检察院复议,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才可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可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第二,监察机关不服,则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不存在向同级机关复议的前置环节。
- 第三,被害人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检察机关应当终止复查并移送案卷材料。
- 第四,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限于酌定不起诉,七日内提出的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复查。判断口径:先辨主体,再看是否需前置复议,被害人的自诉权不受申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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