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中漏罪的并案与分案审理

刑诉-135 · 审判监督程序 · 案例题 · 选考 · 25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生效后,中级法院启动再审并指令区法院审理。审理中,区法院发现甲还涉嫌诈骗罪,因被害人人数过多,遂决定分案审理。该院分案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渝北区法院决定分案审理的做法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6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的,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此类案件的处理规则是:
  1. 第一,再审须按第一审程序重审;
  2. 第二,重审中发现原审被告人另有犯罪,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3. 第三,认为分案审理更适宜的,也可分案。 本案原判为一审生效裁判,中级法院启动再审并指令区法院审理,该院故循一审程序重审;重审时发现甲另涉嫌诈骗罪,因被害人人数过多,分案处理更便于审理,属于“更适宜”情形,故分案并无不当。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循原审程序,漏罪原则并案、适宜可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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