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

刑诉-133 · 审判监督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4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因贩卖毒品罪被A省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问: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本案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只有A省高院、最高法与最高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错判的纠正有三条启动路径。
  1. 第一,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第二,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任何上级法院均可为之;
  3. 第三,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须向同级法院提出。 本案甲被判死缓,未上诉、未抗诉,须报A省高院核准后方生效,生效裁判法院为A省高院;故有权启动者为A省高院经院长提请审委会、最高法提审、最高检抗诉,中院与省检察院均无此权。 死缓未上诉、未抗诉时经高院核准生效:启动主体缩为高院本级、最高法、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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