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立案救济与诉讼权利

刑诉-200 · 重要诉讼参与人 · 常考 · 27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服时的救济途径,以及其在诉讼中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被害人的救济权以其控告人身份为前提,可分三层展开。
  1. 第一,公安机关不立案时,可先申请复议、复核:向原机关申请复议,仍不服再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同时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诉,请求立案监督;也可提起自诉,走公诉转自诉通道。
  2. 第二,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 第三,其余权利包括: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46条、因作证面临危险时请求人身安全保护、符合范围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出席庭审、陈述意见、质证辩论等。判断口径:先区分是公安不立案还是检察院不起诉,再按各自的救济链条顺位行使,不得跳级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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