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的处理

刑诉-105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审查起诉 · 案例题 · 常考 · 22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某市检察院审查甲故意杀人案时发现,同案嫌疑人乙具备起诉条件、依法应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却未被移送。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对遗漏的同案犯,检察院不得仅就甲案结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补充侦查;必要时可将甲、乙一并起诉。依据《刑诉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其规则为:
  1. 第一,案件源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2. 第二,遗漏了同案犯罪嫌疑人;
  3. 第三,被遗漏者依法应当移送且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中,甲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乙与甲系同案关系,既具备起诉条件又属依法应移送起诉之人,却未被一并移送,故检察院应先要求补送;若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则可以直接一并提起公诉。漏犯不放过,可催补送可并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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