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区分

刑诉-106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审查起诉 · 案例题 · 常考 · 24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再次审查时检察院发现真正行为人另有其人,遂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该做法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检察院的做法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则为:
  1. 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须经检察长批准后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2. 第二,该情形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存疑不起诉;
  3. 第三,犯罪事实确非该人所为、需重新侦查的,还应在不起诉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还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侦查。 本案甲查明并非作案人、真凶另有其人,属无犯罪事实,检察院却按证据不足不起诉,属定性错误;正确做法是改作法定不起诉,再书面说明理由、退还卷宗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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