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刑诉-107 · 审查起诉 · 案例题 · 常考 · 224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故意伤害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遂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该决定有误,可以如何处理?
结论: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时,可依法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要件:
  1. 第一,启动主体限于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2. 第二,先向作出该决定的检察院要求复议;
  3. 第三,复议前置,复议请求仍不被接受时,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本案套用:甲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决定由受案检察院作出,故公安机关应先向该院申请复议;复议意见未被接受的,再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复议在先、复核在后,不得越过复议直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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