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的起诉期限

刑诉-103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审查起诉 · 案例题 · 常考 · 21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量刑意见和速裁程序审理方式,并在具结书上签字。东山区检察院受理后,直到一个月届满才向东山区法院提起公诉。问:该审查起诉期限是否合法?
不合法。 本案属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应当缩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则为:
  1. 第一,须认罪认罚;
  2. 第二,须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3. 第三,符合者应在十日内决定是否起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长延至十五日。 本案甲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接受量刑建议并同意速裁、已签署具结书,上述要件具备,检察院即应自受理起十日内、最迟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其拖到一个月届满才起诉,超过法定审查期限,故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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