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期限与受理
题干
甲、乙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制售减肥胶囊,经直播宣传、快递发货,销售40余万元,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12月4日启动庭前审查,12月16日审查完毕,认为甲符合起诉条件但身份不明,遂将材料退回检察院。法院的哪些做法错误?
法院的庭前审查不能认定为合法程序违法,本案有两处做法不应当:审查超过了法定七日,且对身份查不清却已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退回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及《刑诉解释》,审查公诉案件应在七日内完毕,符合起诉条件即应决定开庭审判,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并不影响受理。要件:
- 第一,时限要件七日内审查完毕;
- 第二,受理要件符合起诉条件即应受理;
- 第三,退卷限制要件身份不明不属于退回情形。 本案法院12月4日起审查、12月16日方审查完毕,历时逾七日超期审查;甲虽身份存疑但起诉条件具备,法院仍将材料退回错误退卷。庭前审查七日审、条件受、身份不明不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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