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与范围

行政法-134 · 政府信息公开 · 常考 · 284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如何确定负责公开的主体,又该怎样判断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
定性: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法定不公开为例外。
  1. 第一,主体按制作、保存机关确定,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牵头机关公开,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可在权限内履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
  2. 第二,绝对不公开的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国家秘密及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经济与社会稳定的同样不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
  3. 第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但第三方同意或公共利益需要时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
  4. 第四,内部事务、过程性信息及执法案卷,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判断口径:先定主体,再核不公开情形,无例外即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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