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举证与裁判
题干
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当事人起诉后,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法院经审理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由被告对拒绝公开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 第一,被告须证明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已履行的告知、说明理由义务,提交检索记录与审查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
- 第二,原告须初步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提供申请书及送达凭证即可,无须证明该信息必然应当公开。
- 第三,经审查拒绝公开或逾期不答复缺乏依据的,判决撤销并责令限期公开;尚需机关调查裁量的,判决重新答复;公开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确认违法。判断口径:先看被告举证是否充分,举证不能即认定拒绝违法;再看公开是否仍有意义,据此分别选择撤销、责令履行或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法》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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