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全链条:申请、答复与救济

行政法-175 · 政府信息公开 · 案例题 · 必考 · 25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对某化工项目的执法检查记录,市局逾期未答复,后书面答复不予公开。问:答复期限如何计算?甲公司如何救济?
①期限: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延长须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 ②救济:对不予公开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属于复议前置情形(《行政复议法》第23条)。 ③诉讼中,被告对不予公开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2023 复议法把「不予公开」列为复议前置,直接起诉会被裁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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