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适用与审理规则

行政法-146 · 行政诉讼程序 · 常考 · 340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行政诉讼中哪些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审判组织、送达方式、举证期限和审理期限上有何特别之处,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时应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只适用于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加速审理方式,无需当事人同意《行政诉讼法》第82条。
  1. 第一,法定情形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具体包括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及政府信息公开三类,其他一审案件经各方同意亦可。
  2. 第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传唤、通知可用口头、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但以简便方式发出的开庭通知,当事人未确认收到或缺乏已收证据的,不得缺席判决。
  3. 第三,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经法院准许,最长不超过15日;须自立案起45日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行政诉讼法》第83条。
  4. 第四,发现不宜适用的,裁定转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重新计算《行政诉讼法》第84条。判断口径:先看审级与法定情形,再核特别规则,最后看是否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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