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

行政法-118 · 行政诉讼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8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市政府违法强拆乙的房屋,乙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中,甲市政府负责人因公无法出庭,全权委托律师应诉,未指派本机关工作人员到庭。问:该应诉安排是否合法?
甲市政府仅由律师到庭的应诉安排不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8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要件为:
  1. 第一,负责人负有出庭应诉义务,原则上须亲自到庭;
  2. 第二,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3. 第三,禁止仅委托律师出庭,外聘代理人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的应诉地位。 本案中,甲市政府负责人以公务为由不出庭,本应指派本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到庭,实际却只作全权委托给律师,未派工作人员出庭,故其应诉主体不合法,法院可记录在案,并可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不出庭须派本机关工作人员,仅委托律师应诉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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