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限与送达
题干
甲酒后破坏路边公共设施,被县公安局罚款500元。甲起诉,县法院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立案56天后才判决驳回请求,当日以电子邮件发送判决书。甲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县法院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问:本案审理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本案一审有超审限、违法送达裁判文书、重审违法适用简易程序三处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3款、《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3条第1款。
- 第一,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审限45日;
- 第二,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只能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及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文书,裁判文书须依法送达;
- 第三,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重审禁止简易程序。 本案中,甲起诉后同日立案,至第56日才判决,已逾45日;判决书当日以电子邮件发出;发回重审后县法院仍用简易程序。三处程序均违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口诀:四十五日必审结,裁判文书正式送,发回重审走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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