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类型
题干
甲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某信息,该局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甲申请复议获维持后起诉,一审法院以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为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问:该适用是否正确?当事人反对时法院能否直接适用?简易程序有哪些类型?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正确,当事人反对时法院亦可径直适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简易程序分法定简易与协定简易两类。要件:
- 第一,属一审案件且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 第二,具备法定情形,即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当场作出、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或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 第三,协定简易还须经当事人各方同意。 本案系甲针对区市场监管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起诉,正落入法定简易的第三类情形,故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无不当;该情形无需当事人同意,其反对不影响法院径行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法定看当场、二千元、信息公开;协定须各方同意,法定不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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