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并用

民法-07 · 责任承担 · 案例题 · 必考 · 23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设备,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交付定金30万元,双方另约定违约金20万元。后乙公司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实际损失25万元。甲公司可主张哪些责任、数额如何确定?
甲公司应择一主张定金罚则或违约金,并可就不足部分另行请求赔偿。依据《民法典》第586条、《民法典》第587条、《民法典》第588条。
  1. 第一,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
  2. 第二,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出部分无定金效力;
  3. 第三,收受方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
  4. 第四,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但定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赔偿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本案约定定金3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20%,仅20万元有效,双倍返还40万元。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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