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原因违约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电梯安装合同: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付100万元,逾期每月另付违约金5万元。验收后,甲的合作伙伴丙未及时付款致甲资金链断裂,甲两个月后才付款,乙索要10万元违约金。问:甲能否以丙未付款致其资金链断裂为由拒付违约金?
不能,甲公司无权拒付违约金。依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593条进一步明确,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要件有三:
- 第一,合同效力限于当事人,合同外的人不受拘束;
- 第二,第三人原因不构成免责事由;
- 第三,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本案中,安装合同的双方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只是甲的合作伙伴,丙并非合同当事人;甲公司在验收合格后逾期两个月才付清价款,已构成迟延履行。故甲不能将丙的付款问题转嫁给乙,仍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 第三人原因不是违约免责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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