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主张

民法-66 · 责任承担 · 案例题 · 必考 · 26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交付定金20万元,任何一方根本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0万元。甲公司如约交定金,乙公司收受后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因此损失80万元。甲公司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可得数额如何确定?
甲公司只能在违约金与定金中择一主张,未获弥补的损失可另行请求赔偿。依据《民法典》第588条、《民法典》第587条。
  1. 第一,违约金与定金功能重合,守约方有选择权,不得并用;
  2. 第二,选择定金罚则时,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
  3. 第三,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请求赔偿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案若选定金,乙公司应双倍返还40万元,损失80万元尚差40万元,甲可再请求赔偿40万元;若选违约金,50万元低于损失,可请求增至80万元,而不得另行请求赔偿。可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的约定无效。 主张定金罚则后不得再请求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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