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排除违约金调整的效力

民法-148 · 小案例 / 违约责任 · 案例题 · 常考 · 28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货款纠纷一审判决后,乙上诉,二审中双方和解:乙分期付清本息,逾期另付违约金80万元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乙未付款,甲诉请履行和解协议并支付违约金。法院查明乙假意和解以图解冻账户。问:违约金金额不得调整的约定效力如何?
①该约定无效。约定违约金不得调整,不能排除法院依实际损失酌减的权力。 ②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4条第3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仅以合同已约定不得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的,不予支持。 ③要件有三:
  1. 第一,由违约方以反诉或抗辩提出;
  2. 第二,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衡量,兼顾过错程度与履行情况;
  3. 第三,是否过分高于须经司法审查。 ④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和解协议付款,构成违约,其援引该条款拒绝酌减,抗辩不予支持;但乙系假意和解、意在解冻账户,恶意违约一般不予酌减。违约金酌减约定不得调整,仍可请求酌减;但恶意违约一般不予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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