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减资补亏的限制与违法后果
题干
A有限公司先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仍有200万元亏损,遂决议减少注册资本200万元以补亏。股东甲主张该减资款应按比例分配给股东,并称可同时免除未实缴股东的出资义务。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甲的主张均不成立。依据《公司法》第225条,依《公司法》第214条以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方可减资补亏。此类简易减资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能免除股东缴资义务,且减资后在法定与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要件有三:
一是先弥补亏损;
二是仅用于补亏;
三是依法公告,不适用通知债权人程序。
本案减资款只能消化亏损,不得分给甲或抵免出资;违反的,依《公司法》第226条股东应退还资金、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由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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