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减资的程序与债权人保护
题干
A有限公司股东会以四分之三表决权通过减资决议,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减至1500万元,公司仅在报纸上公告,未通知已知债权人B银行。B银行能否要求A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B银行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依据《公司法》第224条,公司减资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决议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要件有三:其一,减资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其二,通知已知债权人;其三,公告,通知与公告并行、不能相互替代。本案A公司仅公告而未通知B银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缺失,B银行可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清偿或担保,公司不得以减资已办理登记为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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