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前债务的连带清偿
题干
甲公司经营陷入困难,股东会决议解散并将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家公司,约定债权债务均分,但未与债权人丁公司协商一致。丁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清偿全部债务?
有权。乙公司不能仅凭与丙公司的内部分摊安排挡住债权人,须对分立前形成的全部债务负责。依据《公司法》第223条,
- 第一,公司确已分立;
- 第二,债务形成于分立之前;
- 第三,分立时未与债权人就清偿方式另订书面协议,即无债权人书面同意。 本案乙、丙两公司均由甲公司分立而来,涉案债务在分立前已经发生,乙丙之间均分债权债务的安排未经丁公司书面认可,内部约定不对抗债权人,故两公司须对分立前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选择向乙公司主张全额清偿,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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