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与债权人保护

商法-135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5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出资比例依次为40%、30%、30%且均已实缴;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甲任董事,乙任总经理。后股东会决议拟将注册资本减至3000万元。问:公司减资应履行哪些程序?
甲公司应当依法定程序减资。依据《公司法》第224条、《公司法》第66条第3款,须履行:
  1. 第一,由董事会制订减资方案,并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2. 第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3. 第三,按出资比例相应减资,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甲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董事甲行使董事会职权制订方案;减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后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前减资不生效。 减资四步:方案—决议—护债权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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