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诈的撤销与赔偿

民法-70 · 民事法律行为 · 案例题 · 常考 · 186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欲出卖家传古画,鉴定师丙为低价收购,故意告知甲该画为赝品不值钱,甲信以为真,遂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将画出卖给不知情的乙。问:甲可否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可否要求丙赔偿损失?
(1)不能撤销。丙虽故意虚构画作真实价值使甲低价出让,但欺诈由合同外第三人实施,乙作为相对人不知情且无过失;受欺诈方不得以第三人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故甲主张撤销不成立。第三人欺诈 相对人不知情 撤销权不成立 《民法典》第149条 (2)可以请求丙赔偿。丙的欺诈使甲丧失本可取得的价差利益,属于因第三人欺诈所受损失,甲可另行向丙主张赔偿。第三人赔偿责任 价差损失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
此处 5 个采分点,约 186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5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