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授权借款构成无权代理

民法-76 · 代理 · 案例题 · 常考 · 19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乐华公司员工李爱国持授权销售彩电的委托书,另持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公司资金短缺时,李爱国用空白合同书以公司名义向陈小白借款,并出示了委托书。到期后陈小白索款遭公司拒绝。问:该借款行为如何定性?公司能否拒绝还款?
结论:李爱国签订借款合同构成无权代理,乐华公司有权拒绝偿还。理由:委托书载明的权限仅为销售彩电,李爱国却以公司名义向陈小白借款,属于超越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陈小白签约时已看过授权委托书,明知其并无借款权限,主观非善意,欠缺表见代理所需的合理信赖,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乐华公司事后明确拒绝追认,该借款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还款义务由李爱国自行承担。无权代理《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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