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协议的表决门槛

商法-211 · 企业破产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3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和解。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00万元。债权人会议出席有表决权债权人90人,其中48人同意,所代表债权额113万元。问:该和解协议是否表决通过?
不通过。依据《企业破产法》第97条,和解协议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条件有二:
  1. 第一,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2. 第二,同意者所代表的债权额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两项要件须同时具备,缺一即不通过。 本案甲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90人,同意者48人,已过半数,人数要件成立;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00万元,三分之二约为133.33万元,而同意者所代表债权额仅113万元,未达该比例,金额要件不成立。故该和解协议表决不通过。和解协议表决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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