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条件
题干
丙公司下设甲、乙两家子公司。甲、乙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互为对方董事长,监事为同一人;甲公司购置设备由乙公司直接付款,销货回款亦汇入乙公司账户。后两公司均申请破产,法院查明二者资产高度混同、区分成本过高。问:法院能否对甲、乙公司合并破产?
甲、乙两公司已丧失法人独立人格,法院可以裁定二者实质合并破产。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这一例外审理方式须同时满足三项要件:
- 第一,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 第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
- 第三,不合并将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 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乙公司董事长兼任、监事同一人,构成人员交叉混同;甲公司购置设备的款项由乙公司划付、销货回款亦进入乙公司账户,构成财务资金混同;法院查明两公司资产高度混同,区分成本过高,债权人清偿利益因此受损。故三项要件齐备,可以合并破产。 人格混同、区分成本、公平清偿三项齐备即可实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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