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统一调拨致账目不清的合并重整

商法-78 · 破产重整 · 案例题 · 常考 · 232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凭控股地位,在旗下各全资子公司间统一调拨资金,导致子公司账目混乱、财产难以区分,部分子公司已无财产可清偿。子公司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到期债权未获清偿,请求法院对甲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合并重整。该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结论:庚、辛公司的请求成立,法院可裁定实质合并重整。依据《企业破产法》并参照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审查要件。
  1. 第一,企业间人格高度混同,资金、财务、业务不加区分;
  2. 第二,区分成本过高,财产无法单独辨认;
  3. 第三,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本案甲公司凭控股地位在子公司间统一调拨资金,致账目不清;子公司财产无法单独核算,区分成本过高;子公司已无偿债财产,直接损害庚、辛受偿。故可裁定合并重整,重整计划应载明统一的债权分类、调整与受偿方案。 混同无产区分难,三项齐备即可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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