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承诺效力
题干
14岁的甲为评选奖学金找班主任乙帮忙,乙称陪睡一晚即可给名额,甲同意并与乙发生性关系,乙事后为甲办妥奖学金。问:甲就性关系所作同意是否有效,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甲同意无效,乙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依据《刑法》第236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予处罚。成立要件:
- 第一,对象为十四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 第二,行为人负监护、教育等特殊职责;
- 第三,客观上发生了性关系;且被害人的同意不因出诸自愿而有效。 本案中,甲为获评奖学金应允陪睡,乙系其班主任,属负教育、看护职责的人员;乙以奖学金名额为对价与甲发生关系,完全符合该罪构成。故乙成立该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照护者与十四至十六周岁者发生性关系,同意一律无效。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71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回
想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