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刑法-141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刑法分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2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乘客甲因补缴车费与司机乙争吵,多次殴打乙头部、拉拽其右臂并抢夺方向盘,持续十分钟。乙气愤之下将行驶中的车停在高速公路边让乘客下车,乘客丙刚下车即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死。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二:
  1. 第一,发生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2. 第二,对驾驶人员实施暴力;
  3. 第三,抢控操纵装置危及公共安全。 本案甲因补缴车费与司机乙争吵,殴打乙头部、拉拽右臂并抢夺方向盘达十分钟,干扰车辆正常行驶。乙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下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乘客下车即被撞死,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依《刑法》第133条成立交通肇事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抢控方向盘危及公共安全即既遂,不以实害结果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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