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升格

刑法-142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案例题 · 必考 · 24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车,刹车不及撞倒行人乙,致乙重伤昏迷。甲误以为乙已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乙因未获及时救助而死亡。问:对甲应如何适用法定刑?
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按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处断。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要件为:
  1. 第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 第二,肇事致人重伤;
  3. 第三,逃逸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套用本案: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背道路通行规定;乙被撞后重伤昏迷,事故后果已经具备;甲为躲避追责驶离现场,乙因无人施救而死亡,该死亡结果正由逃逸造成,故成立直接因果关系。甲虽误认乙已死亡,但依当时情形其能够预见到乙可能尚存生命,具有预见可能性,不足以阻却加重情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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