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结果要件
题干
警察甲遗失随身配备的公务用枪,因怕受处分而隐瞒不报;两日后该枪被路人乙拾得并上交派出所,未造成其他后果。甲是否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甲的行为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据《刑法》第129条,本罪属结果犯,且为身份犯。其要件为:
- 第一,主体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 第二,存在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的行为;
- 第三,须造成严重后果,即因未报告而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本案中,甲身为警察,属依法配枪人员,丢枪后为免处分而隐瞒,主体与不报告行为两项均已具备;但该枪两日后被乙拾得并主动上交,未造成严重后果,立法所要防范的损失扩大并未出现未实际扩大损失。故甲欠缺本罪的结果要件,不能以本罪论处,仅可能承担内部纪律责任。结果犯配枪人员丢枪不报,且须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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