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不可罚行为与赃物犯罪
题干
甲盗窃邻居家保险箱后藏于家中,苦于没有工具开启,向好友乙求助。乙明知该保险箱系甲盗窃所得,仍将开锁工具借给甲,甲开启保险箱取得10公斤金条。甲、乙是否构成赃物犯罪?
甲不构成赃物犯罪,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刑法》第312条,本罪要件为:
- 第一,行为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
-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
- 第三,客观上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 本案中,保险箱原由邻居占有,属甲盗窃所得的赃物;甲开启、破坏该箱只是取走赃物的收尾环节,属事后不可罚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再单独定罪。乙明知该箱来源不正,仍出借开锁工具助其开启,实质是为他人掩饰隐瞒赃物提供帮助,客观上妨害司法机关查办案件;乙未参与盗窃,其责任仅就事后帮助行为评价,故乙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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