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程序的法定要求与违法认定
题干
公安机关抓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甲。被害人乙在辨认前即已看到甲;辨认时,侦查人员将甲的照片混杂在另外8名辨认人照片中让乙辨认。前述两项辨认安排是否合法?
两处辨认行为均不合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辨认须遵循:
- 第一,辨认对象要混杂于特征相类似对象,陪衬者特征与被辨认者相当,方可检验辨认人的真实记忆;
- 第二,辨认前不得展示对象及其影像,也不得先行安排接触;
- 第三,不得给予任何暗示,包括言语、表情与动作的提示;
- 第四,照片辨认犯罪嫌疑人时,照片不得少于十人,数量不足会削弱结论的可靠性。 本案中,被害人乙在辨认前已看到甲,属辨认前展示,极易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违反第二项;甲的照片与另外8名辨认人的照片合计仅9张,未达十人下限,违反第四项。故两项辨认安排分别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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