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种类的变更程序

刑诉-89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与立案侦查、强制措施 · 案例题 · 常考 · 22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涉嫌贩卖毒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严格审批对甲采取监听措施。监听二个月后,侦查机关拟改为对甲跟踪。问题:公安机关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7条,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与适用对象均受批准决定约束。
  1. 第一,批准决定仍在有效期限内;
  2. 第二,变更措施种类;
  3. 第三,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本案中,公安机关经严格审批对甲监听,二个月时仍在有效期内,但拟由监听改为跟踪,属变更为跟踪,原批准仅对应监听,故不得沿用原批准、应重新报批。技术侦查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期满可延长,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期限未满、变更种类、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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