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违规的处理与期限计算

刑诉-152 · 特别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7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伙同乙、丙故意伤害他人后潜逃,后甲因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交纳8万元保证金;取保期间,甲经两次传讯均未到案,公安机关遂没收其全部保证金,责令再交12万元保证金,并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问:上述做法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没收8万元保证金、责令再交12万元保证金的处理合法,但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的做法违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 第一,被取保人须经传讯及时到案;
  2. 第二,违反该义务且已交纳保证金的,可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改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3. 第三,同一诉讼阶段多次取保的,期限累计计算。 本案甲取保期间两次传讯均未到案,违反到案义务,公安机关没收、责令重新交纳于法有据;但甲仍在侦查阶段,期限只能累计计算、不得重新起算,故重新计算期限违法。取保候审期限累计计算仅限同一诉讼阶段,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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