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审判组织的适用条件

刑诉-141 · 特别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20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2005年12月出生,2023年5月因缺钱在某中学门口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二人轻伤后外逃,2024年3月被抓获,同年6月区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区法院立案。问:本案是否应由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
本案应当交由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依据《刑诉解释》第550条,适用该规则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
  1. 第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2. 第二,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两者齐备的,案件即交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办理,不按普通审判组织分流。对照本案:甲在2005年12月出生,2023年5月动手抢劫时犯罪时仅十七岁,属于未成年人;区法院2024年7月立案时甲不过十八岁余,立案时未满二十周岁,两项要件全部满足,故本案应由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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