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行为的复议管辖与救济
题干
甲不服A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拟申请行政复议。如何确定本案的复议机关?若甲对复议结果不服,应当如何获取救济?
甲应向作出处罚决定的A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实质是本机关自我复议,向本机关申请复议。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4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第26条。要件:
- 第一,被申请主体须为省部级行政机关;
- 第二,管辖上排除上级机关管辖,适用自我复议;
- 第三,后续救济有两条路径,即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具有终局性。 本案中,作出行政处罚的是A省人民政府,属省部级主体,故由该省政府受理甲的复议申请;若甲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请求国务院裁决,后者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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