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局行为的复议机关确定
题干
甲系执业律师,乙市丙区司法局在律师执业资格审查中认定其曾为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据此作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甲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问: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如何确定?
甲可择一选择丙区政府或乙市司法局申请复议。管辖规则见《行政复议法》第28条:部门若同时承担本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职责,对其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走双轨,申请人可向本级政府提出,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要件有三:
- 第一,被申请人是政府工作部门;
- 第二,该部门承担复议机构职责;
- 第三,被申请行为属行政行为。 本案中,丙区司法局是丙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并依规承担本区政府的复议机构职责,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系行政行为,三项要件齐备,两个机关均有管辖权,甲可自行择一提出申请。 记忆:司法局=政府工作部门+复议机构,对其行为不服,本级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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