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复议权利时申请期限起算

行政法-72 · 行政复议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2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国家知识产权局5月20日以电子邮件向专利权人甲送达专利权终止通知,以其未缴年费及滞纳金为由终止专利权,该通知未载明复议权利、机关与期限。甲9月21日得知复议权利,10月11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是否合法?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做法违法。不予受理决定违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为六十日,且行政机关负有告知救济权利之义务。要件有三:
  1. 第一,作出行为时未告知复议权利与期限;
  2. 第二,存在该情形时自知道复议权之日起算六十日;
  3. 第三,自知道行为内容起最长一年。 本案中,终止通知仅以电子邮件送达,未附救济指引,甲9月21日才知悉可申请复议,10月11日即提出申请,间隔仅二十日;距其知悉通知内容也不足一年,故申请期限未届满、不予受理于法无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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