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

行政法-76 · 小案例 / 行政复议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3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系中学教师,3月1日区教育局以其教学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为由作出警告决定,但一直未送达。5月20日甲递交评优材料被退回,才收到该决定书。6月1日甲向区政府申请复议。甲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甲的复议申请未超出法定申请期限,区政府应予受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第1款,判断是否超期须审查三项:
  1. 第一,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2. 第二,须在六十日内提出;
  3. 第三,未超过法定最长保护期限。 本案区教育局3月1日即作出警告决定,却迟至5月20日才随评优材料退回一并送达,甲当日才知悉该行为内容,故起算点应定为5月20日;甲6月1日即向区政府递交申请,间隔仅十二日,仍在六十日之内;自行为作出至申请亦仅三个月,未逾最长保护上限。故区政府不得以期限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复议期限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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