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对主管的影响

民诉-139 · 主管与管辖 · 常考 · 27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仲裁协议有效与无效两种情形下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主管归属,并说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时点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效力直接决定纠纷归法院还是归仲裁机构,须先定性再论程序走向。
  1. 第一,协议有效时法院主管被排除,当事人应申请仲裁;错误起诉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 第二,协议虽有效但法院立案时未察觉、双方在首次开庭前均未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取得主管权并可继续审理。
  3. 第三,协议无效或不存在时法院恢复主管;但若争议本可择一诉讼或仲裁,一方径行申请仲裁,对方未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仲裁管辖,仲裁程序可以继续。可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民诉法解释》第216条。判断口径:先定效力,再看异议是否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据此确定实际主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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