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规则
题干
试述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时的确认途径、管辖法院、提出时间,以及法院与仲裁机构意见冲突时的处理规则。
一方主张协议有效、对方主张其不存在或无效时,须循专门程序确认其效力。
- 第一,确认主体上法院与仲裁机构均可确认,即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决定,也可请求法院裁定。
- 第二,地域上四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即仲裁机构所在地、协议签订地以及双方住所地;级别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时间上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逾期再提不予受理。
- 第四,冲突时采法院确认优先原则,一方请求仲裁机构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 第五,例外情形是仲裁机构已先行受理并作出决定,则法院不予受理。可援引《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2条、《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3条。判断口径:先看是否处于首次开庭前,再按法院优先与既成决定例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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