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与法院主管

民诉-148 · 主管与管辖 · 常考 · 27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仲裁协议效力的判断标准,以及仲裁协议无效、有效两种情形下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主管分工与处理规则。
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法院享有主管权。约定争议既可仲裁也可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法院有权受理;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庭审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就仲裁达成合意,仲裁机构应继续审理。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且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对方开庭前亦未提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照常审理。仲裁条款仅覆盖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以侵权为由提出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请求,不属于约定范围,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判断顺序为:先审协议效力,再审异议提出时间,最后确定由法院还是仲裁机构主管。参见《仲裁法解释》第7条。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79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