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对实际施工人的效力

民诉-126 · 民商事仲裁 · 案例题 · 常考 · 19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将办公楼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合同约定因本合同争议提交C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擅自将工程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实际完成全部工程。竣工后甲公司拖欠工程款,丙公司持甲、乙之间的合同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丙公司的申请?
无权受理。依据《仲裁法》第4条,仲裁须以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1. 第一,仲裁协议的效力仅及于签约当事人;
  2. 第二,申请仲裁须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3. 第三,无有效仲裁协议则不予受理。 本案丙公司不是甲、乙之间仲裁协议的签约方,其实际施工所生工程款债权不当然包含仲裁合意,丙公司并非该协议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故丙无权援引该协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其申请。 仲裁协议只约束签约当事人,第三人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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