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逾期失权
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生产设备并约定由乙运输安装调试,因设备质量发生纠纷,甲公司以双方磋商邮件约定提交上海仲裁委仲裁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送达开庭通知等文书后,乙公司只作实体抗辩,未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仲裁委是否有权审理该案?
上海仲裁委员会有权审理该案。有权审理依据《仲裁法》第16条、《仲裁法》第20条与《仲裁法解释》第13条,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权须在首次开庭前行使,逾期即丧失。要件为:
- 第一,双方存在书面仲裁协议,以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达成亦可;
- 第二,异议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 第三,该期限内未提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仲裁协议按有效处理。 本案中,甲公司以磋商邮件约定纠纷交上海仲裁委解决,邮件约定构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委受理后已向乙公司送达开庭通知等文书,已送达开庭通知;乙公司只针对设备质量作实体答辩,对仲裁协议始终不提异议,庭审笔录取其态度并经双方签字,故未异议即视为仲裁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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